职权名称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
编码 | 120000FGWQT10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4号令)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第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发布的建设领域和重点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请单位编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本办法中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附件1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一、支持重点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申报工作管理权限为初审上报,日常监管管理权限为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形式审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批复—日常监管 |
责任事项 |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2.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 3.对申请要件进行形式审查; 4.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5.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予以转发; 6.日常监管。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