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编码 | 120000FGW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第39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2.《关于对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06〕310号):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决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科委(现市科技局)负责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处及财政金融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2.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办理程序、法定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告知补齐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备案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4.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查 (1)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办理时限内发出已予备案的书面通知; (2)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办理时限内发出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