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登记 |
编码 | 120000YJJQT03029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进行修改)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53号令)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审查(现场核查)—提交登记中心 |
责任事项 | 1.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2.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3.登记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数据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051768 2805171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2号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