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编码 | 120000YJJQT08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2019年应急管理部2号令修改)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实施机构 | 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政务服务处)、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中央企业天津总部、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总公司及其生产经营单位活动无固定区域的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由市级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决定备案—材料归档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服务、备案类事项的材料。 5.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6.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051768 2805171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创智西园2号楼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