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编码 | 120000ZJWXK02002-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