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筑活动从业企业资质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编码 | 120000ZJWXK08001-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4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10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11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