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筑活动从业企业资质许可 |
子项名称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 |
编码 | 120000ZJWXK08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标准设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