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编码 | 120000ZJWXK24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实施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一轨道交通和跨区域的特殊建设工程;二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区级权限: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运行流程 | 预审-接件-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3.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4.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5.现场评定,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468822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