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
编码 | 120000NCWCF0101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6号)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第一责任层级为区级,市内六区由市级部门负责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当场调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执行处罚决定 5.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对检查发现或核查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批准立案的,依法进行调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3.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5.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审核、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改正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