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国人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 |
编码 | 120000NCWXK0401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中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发管理层级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