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许可 |
编码 | 120000NCWXK06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 第十一条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