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许可 |
编码 | 120000NCWXK06012-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