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药生产许可 |
编码 | 120000NCWXK08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 市级权限,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