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 |
编码 | 120000NCWXK08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范围为市内六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及天津市行政区内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 |
运行流程 | [ 市级权限范围为市内六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及天津市行政区内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许可, 受理—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