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肥料登记(包括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 |
编码 | 120000NCWXK09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八条 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一)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配方肥; (二)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 床土调酸剂;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肥料产品。 第九条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肥料登记申请书;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企业工商登记文件; (四)原料、辅料和生产工艺概述; (五)执行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产品标识(标签)样式;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的田间试验报告和毒性报告。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登记,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的配方、成分、肥效和安全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已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或者剂型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实施机构 | 市农业农村委(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8371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