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核 |
编码 | 120000DAJQT0101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第十五条 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结果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其中,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将档案目录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
实施机构 | 市档案局(档案指导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受理市档案馆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申请; 2.组织审核工作; 3.作出审核决定; 4.审核结果告知市档案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719 电子邮箱:danganxzzqjd@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