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出版物及内部资料审读 |
编码 | 120000CB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5.《网络出版服务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出版处、印刷发行处)、新闻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组织审读—整理审读报告及相关材料—起草工作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审读中发现的问题约谈有关出版单位,监督其进行整改 |
责任事项 | 1.组织审读。 2.整理审读报告及相关材料—起草工作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3.就审读中发现的问题约谈有关出版单位,监督其进行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