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
编码 | 120000CBJQT02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17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第18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