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
编码 | 120000CBJXK06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41号,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事项第10至13项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3.《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传媒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