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建筑工程 |
编码 | 120000GZJXK04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供竣工实测成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筑规划管理处、名城保护处(城市设计处)、各区分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除交通、市政工程附属设施以外的建筑工程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