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事项备案 |
编码 | 120000SCWQT01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材料; 5.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发放备案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