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 |
编码 | 120000SCWJC05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质量发展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信息收集与分析—-通知生产者调查分析—缺陷调查—生产者实施召回—召回实施监督 |
责任事项 | 1.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2.通知生产者调查分析; 3.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者经评估依然可能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 4.认为存在缺陷的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5.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