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SCWJC06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 国务院第440号令)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除外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