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编码 | 120000SCWZS13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津财综〔2020〕59号)“从2021年开始中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法定的标准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缴款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严格按照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