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证员执业审核(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SFJXK03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决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1月15日 司发通〔2010〕6号)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 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并报请任命——按规定颁发证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公证员申请任职应当符合的条件、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 在规定期限内(法定期限20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6.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7.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82356 电子邮箱:ssfjfafuerchu35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水上公园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