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 |
编码 | 120000SFJQT03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 101 号)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提交申请变更材料--备案 |
责任事项 | 1.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 2.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对材料进行备案; 3.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082356 电子邮箱:ssfjfafuerchu35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