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编码 | 120000SFJQT06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对市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运行流程 | 提出异议—审查—书面告知—送达 |
责任事项 | 1、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 2、全面、客观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送达。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82256 电子邮箱:天津市司法行政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