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处理 |
编码 | 120000SFJQT07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法治宣传教育提示或者整改建议,必要时进行约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问题—核查—作出提示或整改建议—整改 |
责任事项 | 1.根据履职情况或检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处理程序; 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3.按照规定对未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单位作出法治宣传教育提示或者整改建议,必要时进行约谈。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23082517 电子邮箱:天津司法行政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