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
编码 | 120000SFJQT08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1号) 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 - 审查 - 决定 - 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接到考点提交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和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2、对于决定受理的违纪行为,组织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3、调查时执法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执法时出示执法身份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对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6、按照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送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送达时应当填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7、经审查、核实或者听证,对违纪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在法定时限内,依法规定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违纪应试人员。送达时应当填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8、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将处理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司法部备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 23082723,23082725 电子邮箱:天津司法行政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北道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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