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MZWJC0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维护清真食品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 2.《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商、卫生、劳动和商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民族二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管辖重大、复杂案件和市级宗教团体,区级负责管辖本辖区违法案件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9080 电子邮箱:smzzjwzx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