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MZWCF0202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宗教一处、宗教二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管辖重大、复杂案件和市级宗教团体,区级负责管辖本辖区违法案件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19080 电子邮箱:smzzjwzx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7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