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2RFBZS01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津发价管〔2014〕1078号,二、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预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拆除的实际建筑面积交纳补偿费。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8391204 电子邮箱:tjjnrf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49号津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