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告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编码 | 120112CZJ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又于2011年1月8日修订施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于2012年3月2日颁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财政部门可以公开。 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于2006年1月26日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实施机构 | 津南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公告 |
责任事项 | 1.通过检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2.作出处罚处理决定; 3.监督执行; 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3967 电子邮箱:jnxjkbg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红旗路1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