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FGW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的通知》(津价检〔2013〕47号)的规定实施。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调查终结 |
责任事项 | 出示执法证--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送达相关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1249 电子邮箱:chxuebing12358@sina.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路1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