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FGW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的通知》(津价检〔2013〕47号)的规定实施。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调查终结 |
责任事项 | 出示执法证--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送达相关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1249 电子邮箱:chxuebing12358@sina.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路1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