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FGW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的通知》(津价检〔2013〕47号)的规定实施。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调查终结 |
责任事项 | 出示执法证--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送达相关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1249 电子邮箱:chxuebing12358@sina.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华路1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