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HBJCF02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2.《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气罐车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39125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海河科技园海河创意中心2号楼4楼 电子邮箱:jnqhb8890@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