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公示或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编码 | 120112QJW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五章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津南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88637812、88637813 电子邮箱:jinnanjw@sina.com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行政审批局21、22、23号窗口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