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2NJWJL07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草种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三、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编发〔2014〕79号)“二、主要职责(九)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等农业投入品和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区农委、区农技中心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512510 电子邮箱:jnnwzf2011@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